財政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若干問題
發文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金[2001]27號
發布日期: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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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成本核算和資產處置的協調管理,現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中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銀行對尚未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可以按國務院已經確定的發債總額和利率,按季計息;起息日暫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銀行已經協商一致的原則確定,金融債券正式發行后,按統一規定執行。
二、根據所有權和收益權相統一的原則,對已經剝離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其利息收入應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有。國有銀行應將收到的已經剝離債權的利息收入全部劃撥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手續費。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規定委托有關金融機構處置不良資產,可支付1%的代理處置手續費。支付手續費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委托方必須以代理方處置資產回收的現金總額為基數,計算支付代理處置手續費。
(二)代理方不得在處置回收的現金中,坐支代理處置手續費。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處置不良資產時,必須遵守回收價值大于處置成本的原則,即回收的價值應足以支付代理處置手續費和代理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資產保全費和拍賣費等直接費用,并應有結余。
五、在財政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考核辦法未出臺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在財政部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外,自行提取獎勵資金。對違反規定提取或開支獎勵資金的行為,要立即自行糾正。
六、對經財政部批準劃撥的原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所屬信托投資公司的投資項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作為國家資本,在國家資本項下單獨反映,并逐步處置回收。
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在財政部核定的年度人員費用指標內,按年平均人數據實列支。不得虛增編制、虛增人員費用指標。對人員費用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社會保險費等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性支出的,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給個人。發放給個人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嚴格按財政部核定的標準執行,不得以任何名義亂發獎金、津貼和補貼。
八、在財政部關于金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辦法未出臺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年度會計報表暫不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
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加快國家資本劃轉工作的進度,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資產公司資本劃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金〔2000〕44號)文件的要求,積極配合,確保國家各項政策的落實。
十、要認真貫徹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0〕122號)精神,并盡快制定本公司具體實施的細則。對資產處置的形式、處置方案的審批等,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
十一、為避免競相壓價,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資產,減少資產損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中,凡一家借款企業的債務涉及兩家或兩家以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必須加強溝通和協調,由最大債權公司牽頭對外談判,協調一致,不得相互之間發生惡性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