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托管業務有
財金[2004]10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托管業務財務管理工作,強化風險控制,保證托管業務的有序發展,現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托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托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為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托管業務財務管理工作,強化風險控制,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資產公司托管業務,指資產公司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受政府部門、企業的委托,按商業化原則對受托的機構和資產等依法實施托管的經營活動。
二、資產公司托管業務,屬于資產公司委托代理業務范疇,應遵循審慎經營原則,嚴格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和《財政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投資委托代理和商業化收購業務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金〔2004〕61號)的有關規定。
三、資產公司應嚴格區分托管業務和其他業務,做好托管資產的接收和登記工作,對托管資產應在清理、確認后納入表外核算,實行分賬管理,加強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有效隔離財務風險。
四、根據現行資產公司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資產公司托管業務的收入和支出分別通過“其他收入—中間業務收入”和“其他支出—中間業務支出”科目核算,納入公司損益,在年度決算中專門進行詳細說明。
五、資產公司托管業務,遵循“誰委托誰付費”原則。
對政府部門委托的托管業務,由政府部門提出委托費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與資產公司簽訂委托協議。
對企業委托的托管業務,根據托管資產規模、預計工作量、預計成本等,由企業與資產公司按照商業化原則商定委托費,并簽訂委托協議。
資產公司簽訂上述委托協議后報財政部備案。
六、資產公司托管業務支出,指實施托管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包括相關的業務費用、直接管理費用等,從委托費收入中列支。托管業務支出不得擠占資產處置業務成本。
業務費用包括因實施托管需要而聘請法律、評估等中介機構開展調查、取證、評估、管理等工作所列支的費用,及其他直接相關的業務費用。
直接管理費用限于實施托管所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招待費、會議費、辦公用品費。托管業務支出中不得列支資產公司人員費用。
資產公司托管機構清算業務發生的費用,納入機構清算費用中核算。
七、資產公司應加強托管業務委托費的核算,單獨設立資金清算賬戶,定期對結算情況進行檢查。
八、本規定適用于資產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受托辦理的托管業務。